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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下情形依法予以查处:

一、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违反政府核酸检测的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扰乱核酸检测工作秩序的。

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四、在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站场,地铁、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市场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饭店、乡村民宿、文艺演出等公共场所,人员进入时拒不执行场所码扫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五、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站场,地铁、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市场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饭店、乡村民宿、文艺演出等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员,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拒不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要求,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六、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27日